第2120215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
申请人因第21202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锈;轮胎翻新;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53037号“YINGDA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呼叫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第52013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同一所有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14694545号“港泰通航Gang Tai General Av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879851号“辉腾phaet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并非类似服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文件。 经审理查明:1.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 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建筑;机械安装、保养、修理;家具制造(修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1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清洁建筑物(内部)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 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商标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放弃“防锈;轮胎翻新;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1. 商标局在“防锈;轮胎翻新;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防锈;轮胎翻新;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防盗报警系统的安装与修理”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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