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仓杨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申请人因第22943250号“板仓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40558号“板仓BANC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

申请人因第22943250号“板仓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40558号“板仓BANC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的中文“板仓”,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