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钢物产株式会社“阳钢物产”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9-13
阳钢物产株式会社“阳钢物产”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20899号“阳钢物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直接的对应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310372号“阳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日文官网截屏;2、“阳刚”释义;3、“阳刚”百度搜索页面截屏;4、其它商标档案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阳钢”与引证商标“阳刚”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20899号“阳钢物产”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20899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阳钢物产株式会社
商品/服务项目: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进出口代理(3503)、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