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ES Restauran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TELES Restauran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89480号“TELES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449236号“泰立TELE Tele”商标、第1483617号“泰丽TE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公司牌匾、门店照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TELES”与引证商标一英文“Tele”、引证商标二英文“TEL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