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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I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3
“ATTI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7862号“ATT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5072号“ARTICO”商标、第5271···

“ATTIC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7862号“ATTI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5072号“ARTICO”商标、第5271633号“ARTICO”商标、第11390179号“ATTICLO”商标、第12076891号“ATTIMO”商标、第12380994号“ATT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书写方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五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及诸引证商标均为纯英文商标,其与诸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用品、皮鞋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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