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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装FOR HIM”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6-28
“男人装FOR HIM”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林省晟投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人因第7415127号“男人装FOR H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940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9日向国···

“男人装FOR HIM”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吉林省晟投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15127号“男人装FOR HI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940号决定,于2017年12月19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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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被许可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相互佐证,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一直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证明原件;

  2、门店照片、宣传单页、现金券、购物袋照片等复印件;

  3、衬衫合格证、陈述吊牌等送货清单、广告袋订货合同单、送货单及收据原件、银行汇款复印件;

  4、T恤购销合同、产品出库单、入库单、产品吊牌原件及相关销售发票复印件;

  5、合作经营合同、供应商基本资料原件及相关销售发票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6、车贴、裱画板、KT板等商品的客户委托制作工单、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

  7、微信公众平台认证公函、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宣传单页、现金券等原件;

  2、服装商品销售发票原件;

  3、广告袋等送货清单;

  4、微信截图复印件;

  5、广告袋原件。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5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是否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申请人授权深圳市卡路德服饰有限公司、深证市群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在无其它有效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深圳市卡路德服饰有限公司、深证市群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至8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形成时间不再指定期间内,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且均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无关联。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1至5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字样,且均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无关联。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期间在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定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构成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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