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JewelBom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4-13
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JewelBom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17844号“JewelBom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合法延续,具有合法的注册基础。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376699号“宝石及图”商标、第13347608号“宝石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焰火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JewelBomb”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识别文字“宝石”含义相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17844号“JewelBomb”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1784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13类 军火烟火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炸药(1302)、防暴捕网器(1301)、个人防护用喷雾(1304)、火器(1301)、发令纸(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