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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楚记烧烤”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30
“新楚记烧烤”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154798号“新楚记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2702号“楚记胖子鲜鳝CHUJI PANGZ···

“新楚记烧烤”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154798号“新楚记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2702号“楚记胖子鲜鳝CHUJI PANGZI XIANSHAN及图”商标、第15385568号“新楚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照片及租赁合同、相关点评、网络推广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审理程序中。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新楚记”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新楚轩”,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餐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备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另,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一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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