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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3
“麦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12588号“麦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91885号“麦品优MAIPINYOU···

“麦优品”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12588号“麦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91885号“麦品优MAIPINYOU及图”商标、第10168172号“麦优一品及图”商标、第23201706号“麦嘉优品mai jia you pin及图”商标、第14911233号“麦客私语MAX SECR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店面图片、宣传资料、产品及包装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麦优品”,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麦品优”、“麦优一品”、“麦嘉优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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