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轮贝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9-03
“巴轮贝B”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19997号“巴轮贝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75968号图形商标、第20924831号图形商标、第4701310号“巴川及图”商标、第210124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版权登记及产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整体外观、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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