铿仕实业有限公司第737773号“HANS”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6
铿仕实业有限公司第737773号“HANS”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737773号“HAN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270号决定,于2022年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能体现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指示东莞市联谊印刷有限公司印刷标有“HANS”商标的商品包装用卡纸、包装用彩色纸盒、卡纸的订单;2、相关对账单、付款证明、送货单及成品实物图片;3、东莞市联谊印刷有限公司企业资质及声明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符合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方面的要求,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过公开、真实、合法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3年8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于1995年3月28日注册在第16类纸、卡纸板及纸制品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主要体现为申请人指示他人印刷含有“HANS”商标的包装盒等,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737773号“HANS”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纸牌印刷铅字; 包装用塑料纸盒; 塑料泡沫包装用品; 包装用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包括:包装用纸或塑料袋; 打字机和办公用品(除家具外); 颜色笔; 绘画用调色板; 画家用材料包括:绘画板; 照片文具; 卡纸板制品(不包括建筑用); 包括封面; 印刷板; 纸; 卡纸板及纸制品; 半透明纸; 图表; 练习本; 硬纸夹; 索引卡片签条; 索引卡片; 印刷品;...
类似群 1602;1605;1609;1610;1611;1614;1615;1617;1619;
申请/注册号 737773 申请日期 1993年08月19日 国际分类 16
申请人名称(中文) 铿仕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HANS NOVELTY LIMITED
申请人地址(中文) 香港
初审公告期号 477 注册公告期号 489
初审公告日期 1994年12月28日 注册公告日期 1995年03月28日
专用权期限 2015年03月28日 至 2025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