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00876号“会玩专车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12-01
第16900876号“会玩专车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对第16900876号“会玩专车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会玩”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会玩及图”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著作权,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部分合作推广协议及技术方案服务外包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异议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申请,于2016年7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7月6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的“会玩及图”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日期为2016年8月9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单方陈述对作品进行登记,登记证中载明的作品完成和首次发表时间不能直接作为确定的事实被采信。本案中,在案无其他相关著作权证据相佐证,故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前对其主张的“会玩及图” 享有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会玩及图”商标已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900876号“会玩专车及图”商标:
会玩 专车
申请/注册号:16900876 商标申请日期:2015-05-08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6-04-06 注册公告日期:2016-07-07 专用权期限:2016-07-07至2026-07-06
申请人:北京会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池充电器(0922)、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0901)、时间记录装置(0902)、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0901)、网络通讯设备(0907)、电子出版物(可下载)(0901)、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0902)、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电子公告牌(0906)、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