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鱼 GOLDFISH”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
申请人因第23492065号“金鱼 GOLDF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981562号“金鱼网JINYU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G623776号“GOLD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G696425H2号“GOLDFI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2934号“小金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标识及使用商品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均包含相同文字“金鱼”,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文字“GOLDFISH”,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衫、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