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藤驿站”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申请人因第24290781号“紫藤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973669号“紫藤茶艺楼”商标、第9411375号“紫藤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因第24290781号“紫藤驿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0973669号“紫藤茶艺楼”商标、第9411375号“紫藤山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紫藤”,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