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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盟汇TONGMENGHU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
申请人因第23813716号“童盟汇TONGME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92519号“童盟会Kids Union及图”商标、第13235924号“···

申请人因第23813716号“童盟汇TONGMENGH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092519号“童盟会Kids Union及图”商标、第13235924号“童盟”商标、第14964291号图形商标、第4434056号图形商标、第946613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童盟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部分“童盟会”、引证商标二“童盟”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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