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11064号“澳门威尼斯人 THE VENE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
申请人不服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000076851号《关于第11811064号“澳门威尼斯人 THE VENE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称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18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的汉字部分为“威尼斯人”,其中“澳门”属于地名,但“威尼斯人”并非地名,此外其亦同时包括英文“THE VENETIAN”及“飞狮图形”。可见,诉争商标并非仅由地名构成的商标。因此,其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适用的形式要件,故,诉争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撤销原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败诉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邮寄给申请人,通知其进行申辩。 申请人申辩的主要意见: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及其系列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已经获准注册,表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澳门威尼斯人 THE VENETIAN”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