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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斯特车轮与轮胎公司“TSW”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7
杰斯特车轮与轮胎公司“TSW”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789775号“TS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对第5342301号“TSW”商标、第5726617号“TSW···

杰斯特车轮与轮胎公司“TSW”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789775号“TS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对第5342301号“TSW”商标、第5726617号“TS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在2011年已将引证商标一、二转让给申请人,由于该公司已停业,故未能向商标局完成转让手续。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转让协议及撤销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轮;汽车用轮圈”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车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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