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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55393号“A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第4255393号“A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申请人因第4255393号“A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16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

第4255393号“A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申请人因第4255393号“AW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3167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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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发现被申请人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未对复审商标在“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查阅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打印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的重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和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被申请人中文官方网站相关内容;

  2、被申请人产品目录及翻译;

  3、被申请人业务及产品宣传册(2014年6月文本);

  4、部分发票及翻译。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所显示的商品非本案复审商品,所有证据未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使用在“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核实,该证据包含于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证据形式不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在“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商品上是否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3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明力较弱,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已经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其在2014年3月23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滚筒(气缸);阀座(机器部件);泵用弹簧;转换阀(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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