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劲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好采网”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8
广州恒劲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好采网”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57856号“好采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很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类商品上的第14204671号“好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42类服务上的第19795768号“好菜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呼叫及含义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好采网平台的部分经营内容、网站备案信息、媒体报道、官方网站信息、微信公众号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视觉效果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