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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宏伟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2415255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8
高碑店市宏伟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2415255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52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42508号图形···

高碑店市宏伟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第2415255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525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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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6425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60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602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210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管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液态橡胶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合成树脂(半成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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