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第2507459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第2507459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5074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13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

河北康达有限公司第2507459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50745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13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在相同类似群组上注册了该图形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捕蝇器、捕虫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卡通小鼠”图形商标,二者在整体构图要素、视觉效果、所指事物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