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龙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湖塘”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无锡龙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湖塘”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60900号“金湖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096681号“金塘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74352号“金湖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8995号“湖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92001号“湖塘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档案、商品图片、引证商标转让证明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02月12日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8)第W005048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599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四专用期限截至2017年10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鲜水果、鲜葡萄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金湖塘”与引证商标一“金塘湖”、引证商标三“湖塘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无其它部分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活动物、新鲜水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新鲜蔬菜、蘑菇繁殖菌、饲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植物、新鲜蔬菜、蘑菇繁殖菌、饲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新鲜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