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玫瑰小镇MEIGUIXIAOZHE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11-24
申请人因第10167116号“玫瑰小镇MEIGUIXIAOZH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6921号决定,于2017年7月3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3年10月8日至2016年10月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预订、导游、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八项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二、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应不予采信。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2011年已经宣传“玫瑰小镇”,由于第三人阿特金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被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综上, 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玫瑰小镇宣传册;2、合作协议;3、相关政府文件及证明;4、设计合同、发票及调解协议;5、网上关于玫瑰小镇的宣传资料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所述的理由并非“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一、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观光旅游、导游等服务上。
二、为查明事实真相,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阅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部分证据与其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虽主张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进行审理,故本案的复审范围仍为“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预订、导游、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八项服务。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2、4、5的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虽称由于第三人阿特金斯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的严重违约,未能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但该情形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中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在“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预订、导游、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八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观光旅游、旅游安排、旅行预订、导游、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八项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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