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98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6号
入选理由
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条件往往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本案判决结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理基础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警告的发送对象是否适格、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所发催告函是否须明确对方行使诉权的具体方式、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怠于行使专利权做出详尽阐释和准确认定,明确了专利侵权警告的适格判断标准以及专利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怠于行使专利权的逻辑内涵,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参考借鉴。
本案入选“2020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简要案情
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脉公司)申请了一种“自加压弹性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至今有效。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在后申请了“一种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2017年2月24日,西脉公司就中电公司的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该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2017年4月11日,西脉公司向浙江火炬科技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发送律师函,载明: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已严重侵犯西脉公司的“自加压弹性垫圈”专利权,要求火炬中心撤销错误的科技成果鉴定。
2017年5月10日,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律师函,回复:中电公司根据其“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而生产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不侵权,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
2018年1月24日,中电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不侵害西脉公司的“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电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一般条件,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特别条件。其中,(1)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声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并未要求系企业或者系原告的上下游企业,且火炬中心此前就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估,西脉公司所发侵权警告显然已经使中电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2)对于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所强调的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催告义务。结合本案中电公司向西脉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如西脉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西脉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的情形,应当认定中电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催告西脉公司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的义务。(3)本案中,西脉公司就“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向火炬中心发出了侵权警告,并非针对中电公司的“一种垫圈”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不能阻却中电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经庭审比对,中电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产品没有落入西脉公司“自加压弹性垫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遂判决确认中电公司的涉案产品未侵犯西脉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一审宣判后,西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