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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豪商贸公司与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5
江豪商贸公司与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4117号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春苑小区1#楼2。法定代表人:江文豪,总经理。···

江豪商贸公司与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4117号

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春苑小区1#楼2。

法定代表人:江文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某某、Y某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茹迈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诉讼记录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茹迈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江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文书尾部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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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要注意:1.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2.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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