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博宇通达 BOYOTOD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22
北京博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博宇通达 BOYOTOD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32850号“博宇通达 BOYOT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78665号“博宇通达 B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注销,
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1949号“NCDI及图”商标、第4438194号图形商标、第17890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北京博宇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注销,经查询,并无引证商标一的相关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一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一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运、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运输、物流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432850号“博宇通达 BOYOTOD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43285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0 国际分类:39类 运输贮藏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博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输(3901)、提供交通信息(3901)、货运(3901)、提供停车设施(3905)、运载工具(车辆)出租(3905)、停车位预订(3905)、停车场服务(3905)、电子数据或文件载体的物理贮存(3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