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手食品有限公司“水手能量棒”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2
福建省水手食品有限公司“水手能量棒”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53640号“水手能量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和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向我局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水手能量棒”,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953640号“水手能量棒”商标:
申请/注册号:6195364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1-05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福建省水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热狗肠(2901)、肉丸(2901)、鱼丸子(2902)、章鱼丸(2902)、仿蟹肉(2902)、鱼制食品(2902)、水产罐头(2903)、干桂圆(2904)、紫菜(2905)、豆腐制品(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