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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入选理由】本案涉案金额大,被侵权商标多,法院通过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处以较重的主刑和附加刑,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加大刑事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杜某生、杜某平、赵某明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入选理由】

本案涉案金额大,被侵权商标多,法院通过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处以较重的主刑和附加刑,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加大刑事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拓宽权利人维权渠道,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救济,而且能够节约司法成本,促进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高效审理,既符合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需求,也是对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有益探索。

【裁判要旨】

1. 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允许权利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效能。2.在涉及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应当区分主犯与从犯、制造商与销售商在犯罪活动中的不同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并处以与其罪责相适应的刑罚,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与其刑罚相适应,合理确定民事赔偿数额。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2)浙0382刑初957号

【案情介绍】

2019年6月至同年12月初,被告人杜某生、杜某平在未取得红蜻蜓、奥康、蜘蛛王、康奈、沙驰、百丽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皮鞋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至少1335840元。2019年12月6日,永嘉县赛标鞋业有限公司成立(原名永嘉县意诺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标公司),被告人杜某生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杜某平协助负责公司营销业务,二人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皮鞋并予以销售。2020年5月左右,被告人杜某平退出公司经营。被告人杜某生伙同他人继续在公司内从事经营活动直至2021年12月被查处。其中,被告人杜某生参与期间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少4212598元;被告人杜某平参与期间公司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至少1013936元。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赵某明从赛标公司等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至少100万余元。2020年5月,被告人杜某平退出赛标公司经营后自行开办鞋店,从赛标公司等多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至少86万元。

在被告单位、被告人制售的多个假冒皮鞋品牌中,红蜻蜓的数额最大。据统计,被告单位赛标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红蜻蜓品牌的皮鞋经营数额至少1417428元,被告人杜某生制售假冒的红蜻蜓品牌皮鞋数额为2323124元,被告人杜某平参与制售假冒的红蜻蜓品牌皮鞋数额为1213696元,另行单独销售假冒红蜻蜓品牌的皮鞋数额至少43万元,被告人赵某明销售假冒红蜻蜓品牌皮鞋数额约100万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公司)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内容】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赛标公司及被告人杜某生、杜某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杜某平、赵某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平在假冒注册商标中起次要作用,可从轻处罚。该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于2022年11月15日判决被告单位赛标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211万元;被告人杜某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47万元;被告人杜某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8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1万元;被告人赵某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红蜻蜓公司的经济损失。因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数量、价格,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结合各被告人在侵权行为中的作用,判决被告单位赛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被告人杜某生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杜某平对该款项在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杜某生赔偿75万元,被告人杜某平对该款项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杜某平赔偿18万元;被告人赵某明赔偿4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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