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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邦元名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邦元名匠BYMJ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佛山邦元名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邦元名匠BYMJ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00446号“邦元名匠BYM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6879···

佛山邦元名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邦元名匠BYMJ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0446号“邦元名匠BYM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687972号“邦元名匠及图”商标、第4471628号“邦元”商标、第4516360号“邦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专卖店照片;广告宣传材料;经销商加盟协议;获奖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金属箱、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管、金属丝网、金属窗、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门、金属箱、金属标志牌、普通金属艺术品、金属管、金属丝网、金属窗、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24300446号“邦元名匠BYMJ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0044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6类 金属材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佛山邦元名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金属门(0603)、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0618)、普通金属艺术品(0622)、金属丝网(0605)、金属滑轮(非机器用)(0612)、金属焊丝(0616)、金属片和金属板(0601)、金属标志牌(0614)、金属窗(0603)、金属建筑材料(0603)、金属箱(0613)、金属管(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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