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Stor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15
申请人因第24368680号“JCSto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415168号“JC及图”商标、第10241744号“JC及图”商标、第16006324号“J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与申请人所经营范围不同,申请商标与三个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记录;2、JCSTORE网页介绍资料;3、京东云的相关新闻报道资料;4、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资料;5、申请人审计报告;6、申请人纳税证明;7、申请人广告费用发票及宣传广告资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JCStore”构成,申请商标中的“Store”可译为“商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部分英文“JC”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JC”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英文“JG”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检测、化妆品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质量检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与申请人所经营范围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