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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博克森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BK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北京博克森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BK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1839614号“B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

北京博克森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BKS”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839614号“B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766585号“班克斯 B.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维持,故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BKS”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的文字“班克斯 B.K.S”中,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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