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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VI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1
“INEVI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08504号“INEV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34427号“INOVIT及图”商标···

“INEVIT”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08504号“INEV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5634427号“INOV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天眼查信息查询结果、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INEVIT”与引证商标的文字“INOVIT”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座椅头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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