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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虎标行商贸有限公司“唐人街”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
运城市虎标行商贸有限公司“唐人街”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1906808号“唐人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第1603580号“唐人街”···

运城市虎标行商贸有限公司“唐人街”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906808号“唐人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名下第1603580号“唐人街”商标的保护性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58871号“唐人街探案 DETECTIVE·CHINA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无效。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印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和标签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唐人街”完整的包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唐人街探案”之中,汉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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