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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摩品生活馆MOROMOR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5-15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摩品生活馆MOROMOR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77206号“摩品生活馆MOROMO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

三胞集团有限公司“摩品生活馆MOROMORO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77206号“摩品生活馆MOROMOR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983089号“摩品”商标、第6956752号“MOR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正处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品牌受到广泛关注的证明;

  2、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审查中的证明。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77206号“摩品生活馆MOROMORO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772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为顾客提供关于选择购买产品的信息和建议(3502)、替他人推销(3503)、市场营销(3503)、货物展出(3501)、市场营销服务(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进出口代理(3503)、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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