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智粽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4
“益智粽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1136号“益智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37278号“益智及图”商标、第11623170号“益智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引证商标二已被他人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益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粽子、元宵、年糕、面条(未烹饪的)、食用淀粉、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糯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益智粽”作为商标使用在除粽子商品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