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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IRITD+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3
申请人因第24257713号“SPIRI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398637号“SPIR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2999号“···

  申请人因第24257713号“SPIRI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398637号“SPIR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2999号“SPIR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1268号“史彼得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507375号“ T恤精神Spir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28398号“精灵的呐喊 Spirit Ch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65728号“JEEP SPIRIT 1941 ES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575870号“SPIRI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017055号“Spirit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不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在重庆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体店经营图片、产品宣传图片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已于2018年1月19日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已生效。至此,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SPIRITD”与引证商标一“SPIRITS”、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SPIRIT”、引证商标四、五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Spirit”、引证商标六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 SPIRIT”、引证商标七“SPIRITO”相比较,在英文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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