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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众绿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德众绿电 DEZHO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16
江苏德众绿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德众绿电 DEZHO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12401号“德众绿电 DEZHO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

江苏德众绿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德众绿电 DEZHO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12401号“德众绿电 DEZHO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195505号“Dezhong 德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差异十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商标详情及流程;记账凭证、买卖合同、销售合同、出货单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812401号“德众绿电 DEZHONG ELECTRIC POWE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1240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江苏德众绿电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站自动化装置(0914)、电动调节装置(0913)、电触点(0913)、熔断器(0913)、配电控制台(电)(0913)、电开关(0913)、电器接插件(0913)、配电箱(电)(0913)、高压防爆配电装置(0914)、电器联接器(0913)、断路器(0913)、互感器(0913)、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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