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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堂前宴”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6-06
李云“堂前宴”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94718号“堂前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74375号“堂前燕及图”商标(以下···

李云“堂前宴”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4718号“堂前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74375号“堂前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堂前宴”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堂前燕”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非活);鱼(非活);鱼制食品;虾(非活);海参(非活);人食用鱼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994718号“堂前宴”商标:

申请/注册号:2399471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13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14 专用权期限:2019-05-14至2029-05-13

申请人:李云 

商品/服务项目:水产罐头(2903)、食用海藻提取物(2902)、海带(2905)、紫菜(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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