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江桥六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30
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江桥六号”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88440号“江桥六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9003号“江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江桥六号”,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广告、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988440号“江桥六号”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63988440 商标申请日期:2022-04-1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新加坡商华住控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1)、饭店商业管理(3502)、商业管理咨询(3502)、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商业管理辅助(3502)、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及活动(3502)、市场营销(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寻找赞助(3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