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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余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63081505号“ATON ART”商标 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1
珠海余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63081505号“ATON ART”商标 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1505号“ATON 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

珠海余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63081505号“ATON ART”商标  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81505号“ATON 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22293号“ATON”商标、第48285989号“ATONI”商标、国际注册第1351540号“ATONAR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不应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状态具体查询单;2、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3、宣传照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081505号“ATON ART”商标:

申请/注册号:63081505 商标申请日期:2022-03-0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珠海余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市场营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他人推销(3503)、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寻找赞助(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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