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乌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乌小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10
上海乌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乌小丫”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99840号“乌小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439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508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系在先商标延展注册,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无效宣告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在广告等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予以维持,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814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乌小丫”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呜小丫”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部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基于在先商标的使用已获得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可识别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699840号“乌小丫”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969984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0-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乌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工商管理辅助(3502)、市场营销(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3502)、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会计(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