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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老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63296493号“全味齋”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4-06
北京不老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63296493号“全味齋”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6493号“全味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

北京不老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63296493号“全味齋”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6493号“全味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2911号商标、第7175209号商标、第8808356号商标、第18324747号商标、第192778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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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3296493号“全味齋”商标:申请/注册号:63296493,申请日期:2022-03-16,国际分类: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申请人:北京不老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政府街62号一层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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