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食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富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30
臻食味(深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富鮽”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34813号《关于第58034537号“富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237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58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述判决和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商标局已撤销第234725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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