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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571640号“蚂蚁元宇宙”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3-03-27
第59571640号“蚂蚁元宇宙”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1640号“蚂蚁元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蚂蚁元宇宙”由申请人所···

第59571640号“蚂蚁元宇宙”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1640号“蚂蚁元宇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蚂蚁元宇宙”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蚂蚁元宇宙”,其中,“元宇宙”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是整合多种新技术而产生的新型虚实相融的互联网应用和社会形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如果您由关于商标注册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疑问,可以随时联系我们,联系方式为13965191860(微信同号),也可以关注我们的网站www.wuhubest.cn,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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