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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小记者(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9609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4-05
新华小记者(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9609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960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

新华小记者(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2496097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60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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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81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图片、宣传页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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