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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起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重汇 Qizhonghui.co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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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起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重汇 Qizhonghui.com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74481号“起重汇 Qizhonghu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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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516200号“重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141821号“昕露洁 XINLU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440156号“专讯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广告协议、申请人图片、销售合同、发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排列顺序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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