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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ODO”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12
申请人因第25242717号“ISSO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10980号“ISHO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人事管理···

申请人因第25242717号“ISSOD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310980号“ISHO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已经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0554157号“I壹束iss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合法有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主动放弃与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ISSODO”与引证商标二中的“isso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会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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