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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海商优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悦渔市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3-05
荣成海商优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悦渔市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88898号“蓝悦渔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

荣成海商优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蓝悦渔市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88898号“蓝悦渔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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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38841号“蓝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5569号“汪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704187号“祥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食品、腌制蔬菜、海带、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家禽(非活)、海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海菜、肉、加工过坚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蓝悦渔市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蓝悦”,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猪肉食品、腌制蔬菜、海带、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家禽(非活)、海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鱿鱼(非活)、干贝、蛤蜊干、海蜇皮、海螺干、鱼肉干、海米、鱼制食品、海参(非活)、水产罐头、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鱿鱼(非活)、干贝、蛤蜊干、海蜇皮、海螺干、鱼肉干、海米、鱼制食品、海参(非活)、水产罐头、甲壳动物(非活)、鱼(非活)、贝壳类动物(非活)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腌制蔬菜、海带、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肉、家禽(非活)、海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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