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L企业有限公司“OFFICIAL SPONSOR OF THE NATIONAL HOCKEY LEAGU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5-02-27NHL企业有限公司“OFFICIAL SPONSOR OF THE NATIONAL HOCKEY LEAGU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995752号“OFFICIAL SPONSOR OF THE NATIONAL HOCKEY 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

NHL企业有限公司“OFFICIAL SPONSOR OF THE NATIONAL HOCKEY LEAGU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995752号“OFFICIAL SPONSOR OF THE NATIONAL HOCKEY LEAGU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申请商标信息资料、有关网络查询资料、其他商标注册信息资料、有关报道资料、用户流量分析、销售商品页面、有关词典解释页面、有关声明作为主要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声明可知,其负责国家冰球联盟的有关法律及商业事宜,其享有申请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授权给赞助商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并不会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