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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时代 SINO ARABIC TIM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2024-09-23
“中阿时代 SINO ARABIC TIM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540935号“中阿时代 SINO ARABIC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

“中阿时代 SINO ARABIC TIME”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540935号“中阿时代 SINO ARABIC TI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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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477238号“中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请求待其商标权利状态明确后在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影摄影设备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中阿时代”与引证商标“中阿”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可译为“中国阿拉伯语时间”,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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